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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性恋性骚扰也可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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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转载文章 作者:未知 点击:343


    晓军(化名)向同性恋人小强(化名)提出分手,但小强不同意。在被骚扰两年后,无奈的晓军要起诉小强。

    与同性恋人分手遭骚扰

    2004年6月,性格女性化的小伙子晓军在网上认识了在某事业单位上班的小强。经过几次交往,俩个小伙子相爱了。两人秘密交往半年后,晓军发现小强性格粗暴,经常打人,便决定和他分手。但小强不同意,还陆续向晓军借了1400元钱,两个人的矛盾越来越大。2005年4月,晓军正式提出分手,但是小强还是经常来骚扰他,不许他和别人交往,甚至有时候用车强行把晓军拉走。

    要上法庭两人都紧张

    经过一番考虑,晓军决定用法律保护自己。他来到了船营区某律师事务所,询问法院是否可以立案,要求小强不再骚扰他。

    律师称,据他了解,这应该是吉林市第一个来律师事务所咨询“性骚扰”的同性恋。“我问他是否有勇气把官司打下去,他的态度也犹疑不定,他说他的父母都不知道他是同性恋。”律师说。

    经过协商,律师决定亲自和小强沟通。“当我告诉小强,我是律师,晓军要到法院起诉他的时候,小强非常紧张。听说小强还是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工作业绩相当出色。”

    经过沟通,小强保证以后不再骚扰晓军。晓军也表示不再追讨小强借走的1400元钱。

    同性恋“性骚扰”能否立案?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法律研究室主任张伟宏认为,小强和晓军的情况应该是性骚扰问题,我国法律对于性骚扰没有严格规定只限于异性之间,同性恋是目前客观存在的现象,因此,同性之间的性骚扰是可以立案的。2003年,江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就曾给两个同性恋纠纷立案。但法院在具体执行时,还是习惯性地把性骚扰理解为异性之间的行为,所以像晓军和小强之间的纠纷,也不排除法院不给立案的情况。




    整理时间:2006-12-23 0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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