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安全意识 我区企业需要存储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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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转载文章 作者:未知 点击:1367
本报讯 (记者张巧珍)记者21日从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保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12月18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暂行)》。
该办法确定了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金额: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矿泉水、卤水、采砂企业不低于3万元,砖瓦粘土5000立方米/年以下采石企业不低于5万元。风险抵押金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该办法还规定,风险抵押金只可用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不得挪用,明确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盟市、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以及善后处理等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责任编辑:wjb(来源:北方新闻网)
(北方新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