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中介可收违约金?(图)
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
下一页 >>
文章来源:转载文章 作者:未知 点击:487
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认为,中介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应符合《合同法》规定
本报讯记者冯霖,通讯员封文智、吴文芬摄影报道: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未按深圳某物业顾问公司(下称“中介公司”)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中介公司将其告上法庭,向卖方索取六万余元的违约金。发生在盐田的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最近有了结果,记者昨天获悉,盐田法院一审认定,三方签定的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依法驳回原告中介公司要求被告彭某(卖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中介上诉卖房方 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彭某委托中介公司出售其位于盐田沙头角某楼盘的一套房产,廖某夫妻欲购买。今年5月,三方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中介公司为该套房产买卖的经纪方。
合同还约定,在买卖双方签订正式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时,廖某夫妇需向中介公司支付人民币63000元作为佣金,若买、卖任何一方或双方未能依合同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违约方须向中介公司支付人民币66000元作为违约金。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彭某应在签订补充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与中介公司指定的人员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全权委托,委托其办理该物业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一切手续,并将有关该物业的资料原件提供给中介公司。
签约当日,廖某夫妇即向彭某支付定金人民币20万元,该款依约由中介公司托收。然而,彭某虽经中介公司多次催促,却一直未按合同的约定在两日内办理公证全权委托事务。于是,中介公司以彭某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6000元。
未促成合同成立 中介收违约金违法
盐田法院受理并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虽然中介公司起诉时主张的是“违约金”,且三方所签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也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该条款实质是以违约金的形式确立了中介公司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居间报酬,这与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不符。该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盐田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即使卖方违约,也只是向买方而非中介方承担违约责任。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其权利、义务应符合《合同法》中居间条款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案中的违约金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其向卖方索取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了中介公司的索赔的诉讼请求。
进行二手房交易
需警惕中介设陷阱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张进律师对记者说,按本案当事三方的约定,中介公司在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可以收取佣金,如果不成,也可以收取相当于佣金金额的违约金,可谓稳赚不赔,风险为零。然而,这样的约定限制了交易双方的选择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深圳目前正处于房地产市场升温时期,二手楼交易频繁,大量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应运而生。由于房地产交易具有周期长、金额大、手续多、市场波动频繁等特点,当事人在选择时考虑的因素会比较多,相应也会影响中介的成功率,导致一部分买卖无法顺利成交。
张律师认为,二手房交易一定要擦亮眼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中介公司只有在促成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才能收取佣金。在此情况下,一些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会采取种种手段来限制买卖双方的行为,以谋取利益,如本案中的中介公司设定的“违约金”条款等等。
图:深圳二手房交易频繁,纠纷不断
(夏天/编制)(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记者冯霖,通讯员封文智、吴文芬摄影报道: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未按深圳某物业顾问公司(下称“中介公司”)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中介公司将其告上法庭,向卖方索取六万余元的违约金。发生在盐田的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最近有了结果,记者昨天获悉,盐田法院一审认定,三方签定的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依法驳回原告中介公司要求被告彭某(卖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中介上诉卖房方 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彭某委托中介公司出售其位于盐田沙头角某楼盘的一套房产,廖某夫妻欲购买。今年5月,三方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中介公司为该套房产买卖的经纪方。
合同还约定,在买卖双方签订正式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时,廖某夫妇需向中介公司支付人民币63000元作为佣金,若买、卖任何一方或双方未能依合同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违约方须向中介公司支付人民币66000元作为违约金。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彭某应在签订补充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与中介公司指定的人员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全权委托,委托其办理该物业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一切手续,并将有关该物业的资料原件提供给中介公司。
签约当日,廖某夫妇即向彭某支付定金人民币20万元,该款依约由中介公司托收。然而,彭某虽经中介公司多次催促,却一直未按合同的约定在两日内办理公证全权委托事务。于是,中介公司以彭某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6000元。
未促成合同成立 中介收违约金违法
盐田法院受理并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虽然中介公司起诉时主张的是“违约金”,且三方所签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也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该条款实质是以违约金的形式确立了中介公司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居间报酬,这与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不符。该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盐田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即使卖方违约,也只是向买方而非中介方承担违约责任。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其权利、义务应符合《合同法》中居间条款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案中的违约金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其向卖方索取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了中介公司的索赔的诉讼请求。
进行二手房交易
需警惕中介设陷阱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张进律师对记者说,按本案当事三方的约定,中介公司在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可以收取佣金,如果不成,也可以收取相当于佣金金额的违约金,可谓稳赚不赔,风险为零。然而,这样的约定限制了交易双方的选择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深圳目前正处于房地产市场升温时期,二手楼交易频繁,大量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应运而生。由于房地产交易具有周期长、金额大、手续多、市场波动频繁等特点,当事人在选择时考虑的因素会比较多,相应也会影响中介的成功率,导致一部分买卖无法顺利成交。
张律师认为,二手房交易一定要擦亮眼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中介公司只有在促成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才能收取佣金。在此情况下,一些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会采取种种手段来限制买卖双方的行为,以谋取利益,如本案中的中介公司设定的“违约金”条款等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