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包二奶和绿帽子的成本
不用说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需要证据的。怎样的证据法庭可以采信呢?
根据2002年1月的《北京晚报》报道,合肥出现了“第三者”胡某以“暴力捉奸”为由,状告原配侮辱罪。
法庭判决这位捉奸的妻子“侮辱罪名”成立。
媒体并没有报道,这名犯了侮辱罪的妻子,是不是要求离婚,是不是要求“过错赔偿”。
如果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法庭该如何判决呢?
2001年7月的《生活时报》报道,嘉兴一 男子因为“包二奶”而起诉离婚,其妻子当庭出示了丈夫“包二奶”的证据(照片),并反诉索赔15万元。但法庭对这些照片的合法性没有予以肯定。
而根据媒体报道的事例来看,为了所谓的“捉奸”,“第二者”(即合法的配偶)采用偷拍、跟踪等手段,有时甚至无所不用其极,已经明显侵犯了私人隐私,如果法庭采信这些证据,那么私人举证势必成为一阵风,“捉奸”行为只会愈演愈烈,结果可能
是直接滋生了私家侦探业的兴旺发达。但是如果不采信,那么,如何有证据判断对方的“过错”?
也许最合法的办法是,找我们的警察——毕竟,他们是人民的纳税钱养着的,人民的要求,应该考虑吧?
二、赔偿额的不定性
“过错赔偿”如何计算?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们看到的个案是,各地判决赔偿的数目各不相同:2001年6月28日人民网报道:
福州市林某因重婚被判刑,出狱后起诉离婚。其妻陈某同意离婚,但是索赔“精神损失费”。
根据法庭判决,陈某获赔1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2001年7月,上海对一起因为丈夫与他人同居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诉讼判决离婚,并且同意无过错方索赔20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2001年12月,天津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案子,支持原告无过错女方要求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合法配偶索赔,而不能向婚姻以外的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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